同性恋的婚姻与家庭:合法性、主要矛盾、特殊性

目录
  1. 同性婚姻合法性
  2. 同性婚姻面临的现实问题
  3. 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的形式

传统婚姻是两个异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契约结合,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规定双方相应的责任、权利、义务,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等,传统婚姻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同性婚姻是指两个同性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与传统婚姻相比,同性婚姻的主体不同,双方性别相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除此之外,其他各方面与传统婚姻没有任何差异。

同性婚姻合法性

截至2017年底,世界上已经有27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具体见下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家李银河教授一直致力于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2003年以来,已经多次邀请人大代表向“两会”提交、附议同性婚姻提案,同性婚姻立法的进程正慢慢开启。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一览表

时间 国家或地区
2001 年 荷兰
2003 年 比利时
2005 年 加拿大、西班牙
2006 年 南非
2009 年 挪威、瑞典
2010 年 葡萄牙、阿根廷、冰岛
2012 年 丹麦
2013 年 巴西、法国、新西兰、乌拉圭
2014 年 英国(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
2015 年 卢森堡、爱尔兰、墨西哥、美国▲
2016 年 哥伦比亚
2017 年 芬兰、斯洛文尼亚、德国、马耳他、中国台湾、奥地利、澳大利亚

▲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6月26日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在此之前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如马萨诸塞州等.

同性婚姻面临的现实问题

同性婚姻对传统道德与伦理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性婚姻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对于“夫妻”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界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的立法操作各具特色。根据对法律保护主体身份设定的不同,同性婚姻可为婚姻模式、非婚姻模式。

婚姻模式把同性和异性同时归类为婚姻的主体,使用婚姻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比利时等。这些国家修改了婚姻的定义,不再把婚姻定义为异性之间,把同性伴侣也纳入了婚姻的定义。荷兰对同性婚姻“夫妻”双方赋予了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与传统夫妻的相同的责任、权利、义务,在退休金、社会保障、继承和抚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并允许他们收养孩子。而相对保守的一些国家(比利时等),虽然肯定了同性恋伴侣的合法地位,但只赋予其有限的合法权利,不允许收养孩子

非婚姻模式包括登记模式和互助模式,登记模式赋予了同性结合者特定的身份,而互助模式则没有,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德国等。登记模式把同性伴侣登记成“伴侣” 的形式,使其与异性婚姻的“配偶”相区别,英国称之为“同性伴侣”,德国称之为“生活伴侣”, 丹麦、瑞典称之为“注册伴侣”,美国加州称之为“家庭伴侣”。登记模式与婚姻模式有明确的界定:婚姻模式受婚姻法的调整,而登记模式则受同性伴侣关系法的调整。互助模式并未赋予同性伴侣明确的身份地位,但规定了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关系中,在相互扶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来进行。

婚姻模式满足了同性恋者对平等权利的诉求,消除了传统婚姻法对同性伴侣的区别对待,实现了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同等的法律身份和平等的人格。但同性婚姻的设定改变了婚姻这一概念的历史传统,直接冲击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其所造成的矛盾与冲突也就更加激烈,即使在那些通过同性婚姻的国家,也依然存在来自宗教与社会的巨大压力。

登记模式通过伴侣身份将传统异性婚姻与同性伴侣关系区分开来,该模式在实现同性恋权益保护的同时,还兼顾了婚姻家庭的历史文化传统,缓解了同性婚姻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冲突,降低了执法成本,缓解了社会矛盾.不但保护了同性恋者个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

互助模式在原则上只规定了权利义务内容,其既不承认同性结合为婚姻关系,亦未创设其他相应的法律身份,从而将同性结合者的身份虚置,在搁置身份的前提下赋予了同性结合者享有异性婚姻配偶的部分权利和保障。

无法繁衍后代

同性婚姻区别于传统婚姻的关键在于无法通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繁衍后代,但同性恋人群所占人口比例相对较低(2%〜5%),对人类繁衍问题的威胁较小。随着科技的进步,同性恋者虽然可以借助现代技术(如试管婴儿、克隆)繁殖后代,但这将陷入另外的生殖伦理困境。

抚养儿童

每个孩子生来就有拥有父亲和母亲的权利,父亲和母亲角色对一个身心发育正常的孩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许多人担心,如果同性恋者抚养儿童,一方面,成长环境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害,使其正常的性心理发育受到影响,产生性别角色认同混乱,易于产生同性恋倾向或导致精神错乱。另一方面,抚养儿童会带来众多的伦理问题,儿童还容易受到其他孩子的取笑、欺负和排斥,成年后也可能面临社会污名、歧视、偏见,给其生存带来巨大压力,对个人和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目前关于同性婚姻家庭抚养儿童的研究非常少,一些小样本的研究发现,同性婚姻家庭与异性婚姻家庭抚养的孩子在性别表现、情感、先天功能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在同性婚姻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比较敏感,比较在意别人注视他们的眼光,担心别人对他们有看法。

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的形式

即使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同性婚姻登记率并没有预期的高。加拿大通过同性婚姻后, 3年内只有大约17%的同性伴侣进行了登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中尚且如此,因此在没有合法化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同性恋者出于对污名、歧视、偏见的担心,最终选择缔结异性婚姻来掩盖自己的性取向。据张北川教授估计,大约80%〜90%的同性恋者最终会选择缔结异性婚姻,其主要形式有:传统婚姻、形式婚姻、结离婚姻。

传统婚姻

绝大多数男同性恋者在婚前就知道了自己的性倾向,男同性恋者缔结的异性婚姻往往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故意性、隐瞒性。在性行为方面,一旦完成了繁衍后代的“任务”,他们一方面总是找各种借口尽可能少地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另一方面却不断地在同性恋圈子里寻找新的性伙伴。已婚男同性恋者对婚后生活的关注点主要有:自我、妻子、后代、异性恋圈子以及同志圈。对他们而言,拥有妻子是应付社会质疑和期望的过关手段,并可作为否认自己同性取向的证据。在孩子面前,他们要非常小心地隐藏自己同性恋生活的一面;在与异性恋圈子交际时,他们要谨小慎微地将自己扮演成异性恋者;在同志圈里,他们要竭力隐藏自己的已婚身份,以免失去魅力或被人瞧不起。

尽管不愿结婚,中国的男同性恋者大多数最终还是要与女性结婚。究其原因,一是来自社会文化规范的压力,二是怕暴露自己的真正的性取向,三是为了避免现实生活中的损失, 四是为了随后的离婚,以便获得一种不必受人打扰的单身生活的身份。已婚男同性恋者处理婚姻生活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努力地尽自己做丈夫的义务;第二种是“改造”妻子以适应自己的状况,使妻子不要对夫妻性生活有什么要求;第三种是不能做到以上任何一种模式的失败者,最后婚姻破裂。

一般而言,女性到了适婚年龄就应该出嫁,否则就成了“剩女”、“老姑娘”,30岁成了社会默认的出嫁“最后期限”。女同性恋者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行为和性表达相对保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结婚后才发现和认识到自己性倾向。在一个异性恋和异性婚姻占主导话语权的社会中,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一样,也面临着多重的压力和伦理困境。

形式婚姻

形式婚姻(又称互助婚姻)是指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为应对婚姻压力,经协商后自愿组成的一种非真实的婚姻模式,两人虽然在形式上组建了“婚姻和家庭”,但一般没有夫妻性行为,两人有各自的生活和性伴侣,互不干涉,在确有必要以“夫妻”身份处理外界事务时,两人互相配合、支持、应对。在世俗压力、自身压力下,同性恋者不敢向父母出柜,或者向父母出柜失败,他们可能会把形式婚姻作为一种“最佳选择”。

我们的调查发现96%的同性恋者知道形式婚姻,28%的人愿意采取形式婚姻,2%的人已经选择了形式婚姻。考虑、选择形式婚姻的原因中,迫于家庭亲情压力的占92%,迫于社会伦理道德压力的占75%,希望生育后代的占52%。

形式婚姻双方经常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和矛盾,比如生育后代、孩子姓氏、经济问题等,都需要双方深入沟通。如果有一方想要孩子,双方会认真协商各种条件,直至达成一致, 然后一般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后代。一般在传统婚姻中孩子跟随男方姓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形式婚姻中孩子如果跟男方姓,女方就会认为对自己很不公平,她被完全排除在整个“家庭”之外了,会更深刻地意识到性别的不平等。在传统婚姻中,一般由男方提供独立住房等主要资产,形式婚姻中往往也会延续这种传统,男方会因为经济方面的压力而产生各种不满和抱怨,进而演化成各种实质性矛盾。男方认为,形式婚姻中一般不发生性关系,女性并不需要给男性“提供”性服务.那就不该在经济上太过依赖男方。但女方认为,即使没有性生活,也应该根据传统婚姻的规则,由男性更多地去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因为形式婚姻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满足男方的要求,给男方面子。所以,在形式婚姻中往往双方都觉得这就是一场生意,是物质和利益的交换,而且是自己在和对方合作,总觉得对方占了便宜,两个人各怀“鬼胎”,都希望付出的尽可能少,得到的尽可能多。

刘佳欣将同性恋群体形式婚姻的运行模式分成了四种:完全掩饰型、朋友知晓型、父母知晓型、以离婚为目的型。

完全掩饰型因没有可以倾诉的对象,而且要在别人面前一直“演戏”,双方均感到非常疲惫;朋友知晓型双方可以把朋友当作倾诉对象,双方共同话题较多,是一种类似“闺蜜”的亲密朋友关系;父母知晓型常以应付亲戚或同事为主,双方的“演戏”时间比较短,父母会给予的支持较多,各自的私人空间也很大,双方生活状况较好;以离婚为目的型主要以“应付”和 “报复”性心理为主,会在婚前约定好结婚、离婚时间,离婚后会以“受伤者’’的角色让父母放任自己几年,以此来延缓结婚生子的压力。这四种运行模式来看,父母知晓型是最好的形婚模式,双方都会生活得非常轻松自如。

形式婚姻的双方都非常清楚,他们的婚姻只是对亲朋好友的一个善意的谎言,是对世俗道德、偏见的无奈和妥协,所以有的人索性不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领结婚证,仅仅是办一场婚礼,“告知”身边的人他们“结婚了”,但他们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单身。

形式婚姻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现象,引起了不少外国媒体和学者的关注,认为这种形式很有创意,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又可以避免同性恋者缔结传统婚姻后产生对非同性恋者的伤害。

结离婚姻

结离婚姻是指同性恋者以“离婚为目的”而与异性发生短暂婚姻,婚期一般1〜3个月, 很少超过6个月。结离婚姻者的目的性非常强,具有强烈的故意性和欺骗性,他们要的只是那一场“曾经的”婚姻和那一张结婚证,向外界宣布自己“很正常”。

同性恋者的结离婚姻有两种:第一,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和结婚目的,对方毫不知情。他们会在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刻意把自己伪装成是一个很爱对方的异性恋者,婚后态度截然相反,会找各种借口和对方吵架,直至离婚。第二,将自己的性取向和结婚目的告知对方, 与对方谈妥结婚、离婚条件,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婚后不久找借口离婚。

第一种结离婚姻对于异性恋者而言是一场噩梦,从头至尾就是一个设计好的骗局,不管异性恋者如何爱同性恋者,都得不到回应和回报,离婚时同性恋者带着愧疚,异性恋者带着遗憾和自卑,陷入情感纠结之中。第二种结离婚姻由于事先都已谈妥各种条件,如果中间不出现变故,相对而言处理起来比较顺利,但如果有人临时改变了条件,将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和事件,甚至发展成刑事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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