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应遵循的伦理界限与原则

目录
  1. 自愿原则
  2. 隐私原则
  3. 不伤害原则
  4. 禁止性交易原则
  5. 禁止未成年人原则
  6. 禁止群交原则
  7. 自律原则

同性恋现象长久以来一直在人类社会中存在,同性恋存在在道德上有其合理性,同性恋人之间也有情爱需要,也需要通过性行为来得到这种爱的满足感。同性性行为方式和异性性行为有诸多不同,虽然我们不能用传统观念去评价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但同性恋者之间的行为也必须在伦理上遵循以下界限和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在具体的民事事件中,自愿原则表现为: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同性恋行为的自愿原则是指成年同性恋者之间已经知情并且自主同意发生相应的行为 (包括性行为),个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性骚扰、引诱、威逼、强迫、强奸、性虐等都是非自愿的,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不仅严重侵害了平等关系,也违背了自愿原则,不仅不能为公众所接受,而且为法律所禁止。

隐私原则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同性恋行为的隐私原则是指成年同性恋者在自尊、自爱、自主等道德意识及道德规范指导、支配下,将身体与精神的亲密结合视为两人的隐私事件,在两人之间互相给予、互相享受,且只能在两人特有的私密空间内进行,不能与他人共享,不能展示给他人观看,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

不伤害原则

从个人层面来讲,不伤害原则主要包括: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伤害社会,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五个方面。同性恋行为的不伤害原则也必然涵盖这五个方面,行为的双方要以不对对方造成伤害为基本前提,例如:在明确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性病、艾滋病)时,应主动放弃和拒绝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为了预防被伤害,在发生性行为时,应主动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安全套,避免进行高危性行为或选择安全的性行为等。

禁止性交易原则

性交易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交、口交或者手交等与性器官接触或者具备性意涵的服务。 同性恋群体中,尤其是男同性恋者中存在着以金钱获取性服务为目的的性交易现象。提供有偿性服务的男性,多为帅哥俊男,被称为“牛郎”“鸭”“MB”(money boy),在酒吧、K房里被称作“男模”“少爷”“男公关”。他们本身有的是同性恋者,也有的是异性恋者,他们的服务对象有时候是男性,有时候是女性,性关系比较混乱。性交易更容易传播性病、艾滋病,滋生犯罪等一系列问题,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禁止性交易的,因此,同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应该被禁止。

禁止未成年人原则

为保护儿童权益,世界各国(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律法都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之间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禁令不但适用于异性之间,而且同样适用于同性之间。

禁止群交原则

群交是指在同一时间和场所,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对象同时发生性行为,又称为“群P” “多P”。群交行为不但在异性性行为中存在,也在同性性行为中存在。群交者的性关系非常混乱,而且参与者往往喜欢高危性行为,还经常与吸毒联系在一起,群交行为极易传播性病、艾滋病,因此,世界各国都明令禁止,同性恋者也应当自觉遵守。

自律原则

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效果,具有强制性,是他律的;道德规范人的内在思想动机,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是自律的。现代法律不仅具有他律的性质,也具有了自律的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对法律的遵守,自律的比重在不断增加,自律既彰显人性的光辉,又能凸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人与法律之间的信任感,促进社会和谐。

同性恋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一员,他们不但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更要遵循人类社会的各种道德规范。对同性恋群体而言,自律原则是首要和基础原则,遵循自愿、隐私、不伤害原则及禁止性交易、未成年人、群交等原则均需以自律原则为基础,做到自律、自爱后,才能更好地被接纳和尊重,消除歧视和偏见,真正融入这个多彩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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